陕西省新物业收费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08-17 | 浏览次数:3181
近日从省物价局获悉,《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实行明码标价。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按70%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代收费用的,可收取一定手续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实行明码标价。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按70%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代收费用的,可收取一定手续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